化妝品特殊功效不可信 食藥監局擬出臺新規定
發布: 2014-11-26 11:15:18 作者: 佚名 來源: 中國新聞網

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要求化妝品宣傳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還增加了針對時下相當熱門的網絡銷售的監管內容。
不得宣傳化妝品的藥效功能
帶有“藥妝”字眼的產品在化妝品市場頗受青睞。與普通化妝品相比,藥妝因帶有“藥”字而給消費者一種針對性強、效果顯著的感覺,在銷售上具有優勢。
記者用關鍵詞“藥妝”在淘寶網檢索,查找到的商品多達9.85萬,一款號稱有排毒功能的修復霜銷量達1970件,并號稱是處方類的化妝品。資深化妝品專家晁龍表示,市場上化妝品標識“藥妝”對消費者有嚴重誤導。我國目前對藥妝還沒有明確的定義,也沒有“藥妝”的批準文號。
此次發布的《意見稿》中,也明確規定了禁止標注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夸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或者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內容等。其中特別提出,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實驗或者評價數據支持。產品宣稱經功效驗證機構測試并出具報告的,產品標簽中可以標注相關驗證信息;未經驗證的,應當在描述宣稱的功效作用內容結尾標注“上述功效未經驗證”等字樣。
網絡售假平臺擔責
有機構預測,到2015年化妝品網購交易規模將超1200億元。不過,電商平臺上假貨泛濫,也令不少消費者頭痛。《意見稿》明確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責任義務也是一大亮點。
根據《意見稿》,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并對入網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承擔管理責任。一旦發現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有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注冊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而消費者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買到假冒偽劣化妝品,可向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網絡方不能提供生產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方賠償。
晁龍表示,這也提醒消費者,網購到假冒化妝品后不必自吞苦果,要學會利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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