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微商不公示證照被處罰
發布: 2019-02-15 13:38:48 作者: 佚名 來源: 直銷道道網

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以來,各地依法查處了多起相關案件。
一、湖州南潯未公示證照信息案
近日,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管局千金鎮市場監管所依據新出臺的《電子商務法》,對個體戶盧某在微信平臺上從事網絡銷售時未公示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信息的行為開出了2000元的行政處罰罰單。這也是《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以來,湖州市查處的首例違法案件。
1月2日,該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網絡巡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內從事餅干、蛋糕等糕點食品銷售,但未公示其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信息。由此,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當事人所描述的某地址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在上述地址開設了一家從事糕點類食品制售的店鋪,并且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證。不過,自2018年7月起,當事人為了提高知名度,方便開拓市場,吸引消費者,通過微信朋友圈的方式發布了數十條關于店內所制售的餅干、蛋糕、飲料等食品信息,但未在其銷售食品的微信朋友圈內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信息。
鑒于上述行為涉嫌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該局當即依法予以立案查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2000元人民幣。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已及時在微信朋友圈的顯著位置公示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信息。
二、義烏銷售違法自制藥品案
1月2日上午,義烏檢察機關對《電子商務法》實施后首例公益訴訟案啟動程序,這意味著今后違法利用朋友圈、微信群等網絡工具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也將受到法律制裁。
今年1月1日起,我國首部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其中第九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就在《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之際,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接到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網絡平臺違法銷售藥品的相關線索,該院民事行政檢察部檢察官根據線索迅速展開調查,發現被調查對象正是利用網絡服務銷售商品,屬于《電子商務法》界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根據調查得知,此人利用微信違法銷售自制藥品,聲稱該藥品系采用中草藥秘方,主治銀屑病、神經性皮炎、牛皮癬等十余種疑難雜癥,3天見效、8天痊愈,還承諾無效退款。藥品銷售信息利用其微信朋友圈廣告、加入微信群介紹等方式傳播并高價銷售。
檢察機關認為,作為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自制藥品、通過網絡違法發布藥品信息及銷售藥品,其行為利用了網絡的便捷、快速、覆蓋面廣等特性,違反了《電子商務法》和《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已直接威脅到社會公眾的用藥安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法律規定,義烏檢察機關將其立案為侵害藥品安全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并向行政主管部門發送檢察建議,督促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下一步行政主管部門一旦鑒定為假藥、劣藥的,還可對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
三、淮北團購平臺未公示經營資質案
1月21日,記者從安徽省市場監管局了解到,近日,淮北市工商局對違反《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的某團購平臺淮北代理公司進行了立案查處,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這也是《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后安徽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該法處理的首例案件。
2019年1月2日,淮北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進行網絡定向監測時發現,在某團購平臺上,大量淮北市本地餐飲商戶的所有網頁面沒有公示營業執照信息、餐飲許可信息。經調查,該平臺早已將餐飲商戶的營業執照錄入端口分發給了當事人,要求當事人負責錄入和維護線上商戶的營業執照等信息,并承擔不錄入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截至案發,當事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錄入和維護上述信息,導致大量淮北本地商戶經營的主頁面沒能公示經營資質信息。
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等信息,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對未公示行為采取必要措施。某團購平臺淮北代理公司行為違反了《電子商務法》的規定,構成了沒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平臺內的商戶公示主體資質信息行為。對此,工商部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處罰。目前,當地各網絡訂餐平臺、團購平臺均已開始采取積極措施主動自查整改,努力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的各項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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