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多層式推銷禁止條例》
發布: 2005-03-09 02:36:44 作者: admin 來源: 香港直銷協會

香港“多層式推銷禁止條例”
條例目的:禁止多層式推銷法及其他有關事項
本條例經向“立法委員會”咨詢并經其他通過后,總督簽署,正式成為法律。
一、本條例定名為“一九八0年多層式推銷禁止條例”,其生效日由總督決定并于“公報”中公布之。
二、下列名詞用于本條例時,其定義如下:
“貨品”包括動產、動產物權請求權及債權。
“推銷”指多層次傳銷組織之設立、廣告、管理和經營。
“多層式推銷”指利用下列方式進行推銷之組織:
�。祝┟课粫䥺T享有介紹新會員之權利,新會員亦享有該同等權利,余類推,不因會員人數或享受權利資格受限制而有別。
�。ㄒ遥⿻䥺T因介紹他人入會時或介紹他人入會后可領取獎金,而獎金之計算不按其本人或其他會員實際銷售貨品或提供勞務價款為基礎。
“獎金”則包括退費、傭金、折扣或津貼,但不包括依市價出售供其自用之推銷展示設備材料所得之價款。
三、凡故意從事多層式推銷組織之推廣工作者,即屬違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十萬元(港幣)以下之罰金。
四、(一)公司或非公司之組織觸犯本條例之罪者,犯罪時擔任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高級職員或經理人,或擔任非公司組織之合伙人、會員、主持人,或經理人者,視為觸犯相同之罪,實際從事上開職位之工作者亦同。
�。ǘ┑谝豁椚藛T因觸犯本條例之罪被起訴者,如該罪之發生證明未經其同意或默許,且已在其職責范圍內兼顧當時情況并盡力防止犯罪之發生者,得主張免費。
五、(一)法院依本條例為刑之宣告時,不論其他法律有無相反之規定,得命犯罪人支付合理的損害賠償金,以補償被害人的財務損失。
(二)依第一項所判決之賠償金,得由被害人依民事債權程序,行使其權利,受領賠償。
六、本條例之規定,不影響任何人依法向已停止從事多層式推銷活動者之求償權利。
條例目的:禁止多層式推銷法及其他有關事項
本條例經向“立法委員會”咨詢并經其他通過后,總督簽署,正式成為法律。
一、本條例定名為“一九八0年多層式推銷禁止條例”,其生效日由總督決定并于“公報”中公布之。
二、下列名詞用于本條例時,其定義如下:
“貨品”包括動產、動產物權請求權及債權。
“推銷”指多層次傳銷組織之設立、廣告、管理和經營。
“多層式推銷”指利用下列方式進行推銷之組織:
�。祝┟课粫䥺T享有介紹新會員之權利,新會員亦享有該同等權利,余類推,不因會員人數或享受權利資格受限制而有別。
�。ㄒ遥⿻䥺T因介紹他人入會時或介紹他人入會后可領取獎金,而獎金之計算不按其本人或其他會員實際銷售貨品或提供勞務價款為基礎。
“獎金”則包括退費、傭金、折扣或津貼,但不包括依市價出售供其自用之推銷展示設備材料所得之價款。
三、凡故意從事多層式推銷組織之推廣工作者,即屬違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十萬元(港幣)以下之罰金。
四、(一)公司或非公司之組織觸犯本條例之罪者,犯罪時擔任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高級職員或經理人,或擔任非公司組織之合伙人、會員、主持人,或經理人者,視為觸犯相同之罪,實際從事上開職位之工作者亦同。
�。ǘ┑谝豁椚藛T因觸犯本條例之罪被起訴者,如該罪之發生證明未經其同意或默許,且已在其職責范圍內兼顧當時情況并盡力防止犯罪之發生者,得主張免費。
五、(一)法院依本條例為刑之宣告時,不論其他法律有無相反之規定,得命犯罪人支付合理的損害賠償金,以補償被害人的財務損失。
(二)依第一項所判決之賠償金,得由被害人依民事債權程序,行使其權利,受領賠償。
六、本條例之規定,不影響任何人依法向已停止從事多層式推銷活動者之求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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