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傳銷場所房主被罰5萬
發布: 2006-11-02 00:00:00 作者: yangping 來源:

明明知道搞傳銷,還要把房子出租給對方,房主為此付出“代價”,被罰款5萬元,這是大連市查處的首例為傳銷經營活動提供經營場所行為的案件。昨日,大連市工商局公布今年3個典型案例,再次警醒那些還在做發財夢的人們。
案例一:臺灣企業傳銷“喬詩美”
1月6日,沙河口工商分局接到境外舉報稱,一家臺灣企業美商圣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在天興·羅斯福B座1902室等地從事傳銷活動。
經現場調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從去年6月起以大連市沙河口區喬詩美化妝品經銷處作為旗艦店組織“喬詩美”品牌化妝品的傳銷活動。現場的公司簡介和產品介紹手冊等資料顯示,加入活動的條件是:推薦2位想賺全世界錢的朋友加入圣瑞;年滿20歲以上,皆可申請為“SUNNET國際事業”的事業商;輔銷資料全套優惠價人民幣57元;填寫會員申請書、組織圖、產品訂購單;至少參加一個經營單位完成1063元人民幣,或參加三個經營單位完成3189元,或參加七個經營單位完成7441元……
獎金種類包括培育獎金、銷售獎金、輔導講師獎金、銷售超額全球分紅、組織單邊全球分紅、全球千萬俱樂部季分紅、全球紅寶石季分紅、全球永續季分紅等。
經執法人員認定,這是典型的金字塔型傳銷組織,遂現場查封了價值263萬余元的“喬詩美”化妝品。這之后不久,以大連經銷處為根據地,設于哈爾濱、長春、天津、青島四城市的分銷處均土崩瓦解。
案例二:租房搞傳銷房主被罰
7月13日,大連市工商局根據舉報來到位于中山區楓林街64號一處公建房內,查獲了宋某非法傳銷青島金華海生物有限公司生產的“喜多安”系列產品案。
經深入調查,租給宋某房屋的李某在明知宋某租房是用來從事非法傳銷活動的情況下,還以辦廠為名將公建房租給其使用,行為極其惡劣。
由于其為傳銷經營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執法人員依法作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據介紹,這是大連依據《禁止傳銷條例》查處的首例為傳銷經營活動提供經營場所行為的案件。
案例三:“康融博爾”全國傳銷
5月,大連市工商局經檢分局根據舉報查獲大連康融博爾生物科技產業有限公司的非法傳銷行為。
經查,該公司于今年3月在山西、河南登封、黑龍江七臺河、河北保定等地采取成立專賣店發展推廣商方式組織傳銷該公司生產的“康融博爾”蟲草子實體產品,規定只要購買“康融博爾”蟲草子實體產品達到1280元即可成為公司推廣商,這樣,再每招聘一位新推廣商即可得到新推廣商銷售業績10%的獎勵;且每一位推廣商個人成功地銷售出3840元新增業績產品的時候,即可以得到公司一個股紅點分紅的資格。
其分紅模式為公司每期總銷售額的46%加權平均給每一個有分紅資格的推廣商,累計紅利分到2.2萬元后,定期以公司總銷量的3%加權分配,只要公司有新增業績,那么每一個分紅點都可以永久地參與分紅。
據介紹,到被大連市工商局查獲為止,該公司已在全國各地設專賣店26處,發展推廣商100余人,但并未在大連設專賣店。經執法人員認定,該公司的行為屬于組織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傳銷行為。
同時,在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還發現,該公司實際占地面積5000平方米,經濟性質屬國內股東投資800萬元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而其宣傳冊上卻寫著“是中國、加拿大技術合作的國際性企業。國內總投入近億元,占地面積達到20公頃。”還夸大了公司的規模,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針對以上違法行為,市工商局已依法對該公司進行了嚴厲處罰。
案例一:臺灣企業傳銷“喬詩美”
1月6日,沙河口工商分局接到境外舉報稱,一家臺灣企業美商圣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在天興·羅斯福B座1902室等地從事傳銷活動。
經現場調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從去年6月起以大連市沙河口區喬詩美化妝品經銷處作為旗艦店組織“喬詩美”品牌化妝品的傳銷活動。現場的公司簡介和產品介紹手冊等資料顯示,加入活動的條件是:推薦2位想賺全世界錢的朋友加入圣瑞;年滿20歲以上,皆可申請為“SUNNET國際事業”的事業商;輔銷資料全套優惠價人民幣57元;填寫會員申請書、組織圖、產品訂購單;至少參加一個經營單位完成1063元人民幣,或參加三個經營單位完成3189元,或參加七個經營單位完成7441元……
獎金種類包括培育獎金、銷售獎金、輔導講師獎金、銷售超額全球分紅、組織單邊全球分紅、全球千萬俱樂部季分紅、全球紅寶石季分紅、全球永續季分紅等。
經執法人員認定,這是典型的金字塔型傳銷組織,遂現場查封了價值263萬余元的“喬詩美”化妝品。這之后不久,以大連經銷處為根據地,設于哈爾濱、長春、天津、青島四城市的分銷處均土崩瓦解。
案例二:租房搞傳銷房主被罰
7月13日,大連市工商局根據舉報來到位于中山區楓林街64號一處公建房內,查獲了宋某非法傳銷青島金華海生物有限公司生產的“喜多安”系列產品案。
經深入調查,租給宋某房屋的李某在明知宋某租房是用來從事非法傳銷活動的情況下,還以辦廠為名將公建房租給其使用,行為極其惡劣。
由于其為傳銷經營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執法人員依法作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據介紹,這是大連依據《禁止傳銷條例》查處的首例為傳銷經營活動提供經營場所行為的案件。
案例三:“康融博爾”全國傳銷
5月,大連市工商局經檢分局根據舉報查獲大連康融博爾生物科技產業有限公司的非法傳銷行為。
經查,該公司于今年3月在山西、河南登封、黑龍江七臺河、河北保定等地采取成立專賣店發展推廣商方式組織傳銷該公司生產的“康融博爾”蟲草子實體產品,規定只要購買“康融博爾”蟲草子實體產品達到1280元即可成為公司推廣商,這樣,再每招聘一位新推廣商即可得到新推廣商銷售業績10%的獎勵;且每一位推廣商個人成功地銷售出3840元新增業績產品的時候,即可以得到公司一個股紅點分紅的資格。
其分紅模式為公司每期總銷售額的46%加權平均給每一個有分紅資格的推廣商,累計紅利分到2.2萬元后,定期以公司總銷量的3%加權分配,只要公司有新增業績,那么每一個分紅點都可以永久地參與分紅。
據介紹,到被大連市工商局查獲為止,該公司已在全國各地設專賣店26處,發展推廣商100余人,但并未在大連設專賣店。經執法人員認定,該公司的行為屬于組織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傳銷行為。
同時,在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還發現,該公司實際占地面積5000平方米,經濟性質屬國內股東投資800萬元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而其宣傳冊上卻寫著“是中國、加拿大技術合作的國際性企業。國內總投入近億元,占地面積達到20公頃。”還夸大了公司的規模,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針對以上違法行為,市工商局已依法對該公司進行了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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