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禁傳銷公告
發布: 2006-11-01 00:00:00 作者: yangping 來源:

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嚴懲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444號令)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查禁傳銷專項整治行動,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
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具體傳銷行為是: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凡在我市范圍內進行傳銷的組織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傳銷活動。如仍執迷不悟繼續從事傳銷活動的,則按《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隱藏在我市從事傳銷的窩點,堅決予以查禁搗毀,并沒收傳銷人員用于傳銷的物品及一切生活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傳銷人員出租房屋,不得向傳銷組織提供聚集、培訓場所,不得為傳銷活動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對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明知是從事傳銷活動的組織或人員仍出租房屋給其居住的,必須立即停止租賃,務必在兩天內勸其撤離,違者由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封,并由公安部門依據《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屬于黨員干部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嚴肅處理。
四、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緊密配合,相互支持,增強查禁合力,全面取締傳銷活動。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銷的組織或人員,都有責任和義務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揭發、舉報。對揭發、舉報的有功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包庇、縱容傳銷活動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舉報電話: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
特此公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一、本公告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
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具體傳銷行為是: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凡在我市范圍內進行傳銷的組織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傳銷活動。如仍執迷不悟繼續從事傳銷活動的,則按《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隱藏在我市從事傳銷的窩點,堅決予以查禁搗毀,并沒收傳銷人員用于傳銷的物品及一切生活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傳銷人員出租房屋,不得向傳銷組織提供聚集、培訓場所,不得為傳銷活動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對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明知是從事傳銷活動的組織或人員仍出租房屋給其居住的,必須立即停止租賃,務必在兩天內勸其撤離,違者由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封,并由公安部門依據《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屬于黨員干部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嚴肅處理。
四、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緊密配合,相互支持,增強查禁合力,全面取締傳銷活動。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銷的組織或人員,都有責任和義務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揭發、舉報。對揭發、舉報的有功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包庇、縱容傳銷活動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舉報電話: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
特此公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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