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車俱樂部傳銷被罰50萬 狀告工商終敗訴
發布: 2006-12-02 00:00:00 作者: yangping 來源:

北京中天行房車俱樂部因傳銷被處罰后,將某區工商分局告上法庭。因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俱樂部又提起上訴。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區工商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2006年3月18日,房車俱樂部在北京華商大廈的經營場所內組織講課,向聽課人員推銷其房車會員卡,交納2萬元成為其會員,取得房車定期使用權及發展他人成為會員的資格,會員以自己為點向下發展,每層發展3人,層層發展,層層分紅,至第8層,最高可獲分紅983萬余元。
區工商分局認為房車俱樂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相關規定,屬組織策劃傳銷行為。依據《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對房車俱樂部作出沒收1輛旅居車、1臺臺式電腦主機;罰款50萬元的處罰決定。
房車俱樂部不服該決定,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市場調查行為而非傳銷行為;所組織的活動是公司任命的行銷總經理擅自決定的行為并非公司行為;公司的旅居車和電腦主機是公司正常經營使用的,不是非法財產,不應予以沒收。同時,工商分局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工商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房車俱樂部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房車俱樂部任命的行銷總經理在其公司經營場所內以公司名義進行授課,向聽課人員推銷公司房車會員卡。凡交納2萬元可成為公司的會員,并取得發展他人成為會員的資格,層層發展,根據發展的層級享受相應的分紅。該行為符合法規規定的傳銷行為特征,工商局作出的其違法事實的定性準確。該公司電腦中保存有具有傳銷內容的《市場運作計劃》、《市場動作計劃》等文件;該公司經營場所處停放的依維柯牌旅居車一輛,系該公司用于展示其具備房車服務的條件,以吸引聽課人員加入成為會員,進而實現其傳銷目的的傳銷工具。因此,工商局將電腦主機和旅居車作為該公司用于傳銷的設備予以扣留,并作為非法財物予以沒收符合法規規定。同時,工商分局根據該公司違法情節作出50萬元罰款的處罰亦適度。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2006年3月18日,房車俱樂部在北京華商大廈的經營場所內組織講課,向聽課人員推銷其房車會員卡,交納2萬元成為其會員,取得房車定期使用權及發展他人成為會員的資格,會員以自己為點向下發展,每層發展3人,層層發展,層層分紅,至第8層,最高可獲分紅983萬余元。
區工商分局認為房車俱樂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相關規定,屬組織策劃傳銷行為。依據《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對房車俱樂部作出沒收1輛旅居車、1臺臺式電腦主機;罰款50萬元的處罰決定。
房車俱樂部不服該決定,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市場調查行為而非傳銷行為;所組織的活動是公司任命的行銷總經理擅自決定的行為并非公司行為;公司的旅居車和電腦主機是公司正常經營使用的,不是非法財產,不應予以沒收。同時,工商分局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工商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房車俱樂部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房車俱樂部任命的行銷總經理在其公司經營場所內以公司名義進行授課,向聽課人員推銷公司房車會員卡。凡交納2萬元可成為公司的會員,并取得發展他人成為會員的資格,層層發展,根據發展的層級享受相應的分紅。該行為符合法規規定的傳銷行為特征,工商局作出的其違法事實的定性準確。該公司電腦中保存有具有傳銷內容的《市場運作計劃》、《市場動作計劃》等文件;該公司經營場所處停放的依維柯牌旅居車一輛,系該公司用于展示其具備房車服務的條件,以吸引聽課人員加入成為會員,進而實現其傳銷目的的傳銷工具。因此,工商局將電腦主機和旅居車作為該公司用于傳銷的設備予以扣留,并作為非法財物予以沒收符合法規規定。同時,工商分局根據該公司違法情節作出50萬元罰款的處罰亦適度。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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