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 2007-05-03 00:00:00 作者: songyun 來源: 0
商辦建函[2007]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近期,部分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詢問,獲得直銷經營許可的企業是否即可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現答復如下: 依據《直銷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商務部關于答復涉及直銷業有關問題的函》(商資函〔2005〕98號)及《商務部關于加強管理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6〕115號)的有關規定,獲得直銷經營許可的企業,應自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按其上報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的設立,并向出具服務網點方案認可函的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核查。核查結果在商務部直銷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備案后,直銷企業方可從事直銷經營活動。因此,僅取得直銷經營許可的企業尚不能從事直銷經營活動,只有完成服務網點核查備案后方可從事直銷經營活動。企業備案情況可通過商務部直銷行業管理信息系統查詢。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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