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對網絡立法的重視不夠
發布: 2008-03-17 15:00:36 作者: admin 來源: 第一財經日報

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了牟利,將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均屬將物品發布。但如果被告能證明他未有合理機會檢查控罪所指的物品,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物品并不淫褻,則可以免除刑責。
內地針對此類行為所規定的罪名為“傳播淫穢物品罪”或“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364條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或者是傳播淫穢物品的追究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8條規定,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物品的,予以治安處罰。
“對于單純的觀看、持有是不處罰的”,趙正斌告訴本報記者,內地對淫穢物品的管理,“我認為懲治力度是適當的”。
喬新生認為,在類似“艷照門”案件中,受害人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觀眾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應該承擔責任的是非法竊取復制淫穢照片的犯罪分子和為犯罪分子傳播信息提供平臺的互聯網絡經營者。“我們需要找到真正的責任人,而不只是禁止公民通過互聯網觀看淫穢色情信息”。
就本罪的界定問題,一位法學專家認為,一方面要嚴格認定淫穢物品的范圍;其次,嚴格認定淫穢網站、網頁和淫穢站點的范圍;其三,要正確理解“傳播”的概念。不應當將未制作、復制或刊載內容的設置鏈接行為類推為傳播。同時他建議,由于該罪屬新類型犯罪,在刑事法律未明文規定之前,不能對法律條文作擴張解釋。
周漢華認為,該事件的發生暴露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每個人既是信息的獲得者,也是傳播者,執法時很多時候也需要跨區域甚至跨國界”,因此,它對傳統法律體系提出了挑戰。
網絡立法的呼吁
不管怎樣,“艷照門”關涉主角陳冠希已宣布因此事退出香港娛樂圈。“作為公眾人物,當這起事件發生并擴大影響之后,他當然是受害者之一”,喬新生認為,由此值得思考的是隱私權保護的問題。
一名地方法院的法官認為,從“艷照門”事件可以看出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在內地還不夠完善,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有些滯后。
他認為,應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在立法上予以明確規定。同時,應當規范隱私權保護的內容與范圍,在審判實踐中,應當盡快采用直接保護方式,在立法尚未對隱私權作出明文規定之前,可以借鑒他國的做法,由間接保護方式逐步轉入直接保護方式。
他建議在立法條件成熟時制定隱私權保護法。因為目前內地相關法律規定的保護隱私權的內容很零散,起不到應有的作用,而且在審判實踐中可操作性也不強,只有通過立法,才能達到健全內地隱私權法律制度的保護,充分保護自然人的人身權利。
還有一位地方法官認為,“艷照門”事件的發生亟須制定專門的法律來保護公民的網絡隱私權。
另外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學專家告訴本報記者,他正在承擔司法部關于網絡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研究課題,借機將于近期針對“艷照門”事件給以深層次的法律思考和探索。
而曾擔任《個人信息保護法》起草組組長的周漢華認為,該法遲遲沒有出臺的原因在于有關機關對網絡立法的重視不夠,以至于其遲遲未能列入立法計劃。
據悉,已經有全國政協委員在剛剛閉幕的兩會上提出了電子政務立法方面的提案。
周漢華認為,要構建一個完備的網絡法律保護體系,必須涵蓋五個方面:信息化基本法律;網絡環境下的個人權利保護法;電子商務法律;電子政務法律;信息安全相關法律等。
“‘艷照門’事件更多的反映的是信息安全的問題,而《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僅僅是這個法律框架中的一個部分而已”,周漢華向本報記者透露,他目前一直在幫助有關部門起草《電子政務法》草案,從而推進網絡立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