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名傳銷頭目同庭受審騙近四千人 案件將連審四天
發布: 2011-11-23 09:11:25 作者: 許正文 來源: 新安傳媒網

一群以“資本運作”為幌子的傳銷頭目,以“五級三晉制”激勵傳銷人員積極發展下線,從中騙取巨額非法利益。面對國家的嚴打態勢,傳銷組織竟與合法直銷公司“聯營”,企圖在合法形式下秘密從事“資本運作”。昨日上午9點,以陳某、陳某某等人為首的共56名犯罪嫌疑人,被檢方指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包河區人民法院受審。據悉,該傳銷組織發展人員近4000人,層級多達25級,為合肥近年罕見的特大傳銷組織。
昨天上午八點,記者來到包河法院。雖然離開庭還有一個小時,但法院門前已經聚集了上百名群眾,他們大都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有的抱著嬰兒,有的攙扶著老人,神情充滿焦慮。“孩子一直都說是在賺大錢,沒想到竟然是在搞傳銷。”一位阿姨難過地告訴記者。
八點半,閃爍著警燈的車隊緩緩駛來。56名犯罪嫌疑人被分別從合肥第一看守所、合肥第二看守所帶到包河區人民法院。見到警車,門前圍觀的群眾紛紛伸頭張望,“他們來了。”不知誰喊了一聲,家屬們立刻圍了上去,但被執勤警察攔住了。56名犯罪嫌疑人乘坐四輛大巴,在十幾輛警車的護衛下,駛進法院。
記者走進審判庭,看到原本容納三四百人的大廳內座無虛席,竊竊私語聲此起彼伏。為了更好地維持現場秩序,法警要求每一名旁聽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要求空出旁聽席前三排座位。
一個小時才宣讀完起訴書
九點整,56名犯罪嫌疑人被帶進法庭。哭泣聲、抽噎聲不斷傳出,很多家屬紛紛站起來向自己的親人揮手示意。據了解,56名犯罪嫌疑人來自安徽、遼寧、云南、湖南、湖北、吉林、山東、山西等地。他們大多出生于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年齡最大的45歲,最小的22歲。他們中僅有少數人讀到大學,大部分是初中、高中文化,有的只上過小學。6名女犯罪嫌疑人在人群中很惹人注意。
由于被告人數眾多,法庭將每名犯罪嫌疑人從1到56,逐一在胸前和背后貼上了號碼。根據號碼順序,被告人分成四排,坐在塑料小凳上,接受審判。犯罪嫌疑人坐下后,或低頭不語,或回頭偷看。有低聲交談的即被法警嚴肅制止。
數十名律師也分坐成四排,把辯護席擠得滿滿當當。開庭前,法庭對辯護律師點名,確認每一位辯護律師都已到庭。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為了應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當天法庭有上百名武警、法警將犯罪嫌疑人圍在法庭中間,現場看押。同時,一輛救護車也在庭外靜靜地等待著。除此之外,法庭還為犯罪嫌疑人和辯護律師準備了麥克風。
九點十分,法官宣布開庭。公訴機關用了近一個小時,才宣讀完長達23頁的起訴書。
傳銷組織等級分工很明確
公訴機關當庭指控,2007年5月,第一被告人陳某經人介紹,在廣西南寧加入一名為“資本運作”又稱“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該組織以虛擬的份額作為“產品”,通過廣泛發展人員購買份額,建立起“五級三晉制”的上下級網絡關系,由上線人員對所購份額按比例逐級瓜分。行業規定,所有參加者購買第一份為3800元作為加盟費,此后,每份以3300元計,最多一人可出資69800元購買21份,加入者最多可發展三名下線。通過傘下人員不斷發展人頭提高業績,以此獲利并得到晉升。
“資本運作”分為五個等級:業務員、業務組長、主任、經理、老總(高級經理)。1~2份為業務員,3~9份為業務組長,11~64份為主任,65~599份為經理,600份以上可晉升為老總。對于老總,根據業績和能力,又劃分成三級:工資收入累計達100萬元以上者,可提名為體系負責人;工資收入累計達200萬~300萬元以上者可提名為獨立體系負責人;累計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者可提名為行業負責人。行業規定,新成員每購買一份,其線上的三代以內老總每人均可獲得500元工資,三代以上的老總則瓜分“公積金和稅款”。
作為“資本運作”傳銷團伙的主要成員之一,犯罪嫌疑人孫某某的發展之路較為典型。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某2008年7月,經第二被告人陳某某發展,開始從事“資本運作”,先后發展了李某某等人。2008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南寧市經李某某直接下線介紹,加入到孫某某的傳銷體系。2009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合肥多處從事“資本運作”傳銷活動,發展傳銷下線,傘下人員達100多人。被告人李某還將自己的妻子蔣某某也發展成下線。通過不斷發展下線,李某和孫某某等人很快成為了老總級別。
2010年1月,被告人劉某某在合肥加入了李某某的傳銷團伙,并積極發展下線。很快成為老總“經理室”的總管和成員。類似成為老總“經理室”的總管和成員一直在不斷增加。而據調查,該老總“經理室”正是被告人孫某某設立的。孫某某通過老總“經理室”管理其體系內的傳銷人員,不斷發展“復制”傳銷下線。由于傘下人員發展迅速,成員眾多,孫某某不僅獲得高額利益,還在2010年5月,成為獨立體系負責人。
公訴機關指控,第一被告人陳某自加入這一傳銷組織后,以“資本運作”為名,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先后發展了第二被告人陳某某、莫某某等人。陳某某后來又發展了被告人孫某某、彭某及葉某等人。莫某某則發展了被告人范某、秦某及郜某等人。他們通過組織其傘下人員直接或間接地發展與“復制”新人。
被告人陳某、陳某某在2008年5月已成為老總,二人領導的傳銷組織迅速發展壯大,至2009年2月前后,陳某某已是獨立體系負責人。后來二人為逃避廣西打擊傳銷活動的勢頭,于2009年春夏,帶領其傳銷體系陸續遷到合肥,將傳銷地點設置在廬陽區、包河區、蜀山區、瑤海區等多處居民小區,繼續從事傳銷活動,其規模從數百人增至近4000人,層級多達25層。
2010年10月,迫于國家打擊非法傳銷的嚴厲態勢,被告人陳某與另一“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的獨立體系負責人廖某某商議,準備將二人領導的傳銷組織在不改變既有運行模式和網絡體系的情況下,與合法的直銷公司“聯營”,企圖在合法形式下繼續秘密從事“資本運作”,繼續騙取非法利益。2011年1月11日,陳某、陳某某及其體系成員與廖某某等人在濱湖區某酒店召開會議時,被公安機關一舉查獲。
根據編號律師逐一辯護
公訴機關指控,犯罪嫌疑人陳某、陳某某、廖某某等人,以“資本運作”“連鎖經營”為名,不斷誘惑、發展其他人購買虛擬“份額”,建立層級分明的傳銷網絡體系,實行“五級三晉制”激勵傳銷人員積極發展下線,從中騙取巨額利益,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已觸犯刑法。對于涉案的56名傳銷組織頭目,理應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刑。其中,被告人廖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被告人尋某某系累犯,應從重處罰。
當公訴方宣讀完起訴書后,56名被告人中當即有人提出了異議。一號、二號、三號、十號、十一號、十三號、十七號、十九號、四十七號等九人對公訴方的指控內容均提出異議。法警拿著話筒,放在被告人跟前,讓其發表意見。之后,辯護律師也紛紛舉手示意,要求發表意見。由于人數較多,法庭根據被告人身上的牌號,讓對應的辯護律師逐一發表意見。由于每名辯護律師都有各自的當事人,其發問具有個體性,這方剛剛問完,那方便又舉手要求提問。
一個多小時過去后,辯護律師們的提問依然繼續著。為了節省時間,法庭建議辯護律師對于重復或類似的問題可暫不提出。
整個案件審理需要四天
綜合辯護律師的意見,對公訴方的起訴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異議:首先,被告人發展下線的人數問題。部分辯護律師認為,自己當事人發展的下線人數并沒有公訴方提及的那么多。有的辯護律師直接表示,自己當事人并沒有參與合肥地區的傳銷活動,之所以在濱湖某酒店參加會議,是被他人騙來的,當事人以為該會議僅討論直銷內容,而非傳銷。其次,被告人在傳銷組織中的地位問題。部分辯護律師認為,他們的當事人并不屬于該組織中所謂的老總級別,僅僅是經理,或者更低一級,辯護理由源于其發展下線的人數和實際所得收入較少。再者,部分被告人基于受騙才進入傳銷組織。有辯護律師表示,他們的當事人學歷偏低,并不知道參加的是傳銷組織,也不清楚該行為的法律后果。有被告人當庭提出,起初看到這個組織向稅務部門交稅,便以為是合法組織。
由于案件較為復雜,整個案件審理需要四天。在昨日庭審中,主要以法庭調查為主。對于法庭辯論、被告人陳述等內容需再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