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擬立專法規范傳銷 違者最高處七年徒刑
發布: 2013-04-08 17:57:05 作者: 未知 來源: 華夏經緯網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公平會主委”吳秀明8日說,為防止不肖業者利用多層次傳銷拉人詐騙,有必要立專法規范,違者最高處7年徒刑,并科1億元(新臺幣,下同)罰金。
據報道,臺“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審查“行政院”函送“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主任委員吳秀明報告表示,多層次傳銷現在由“公平交易法”與其授權訂定的多層次傳銷的管理辦法規范,但鑒于“市場競爭行為”與“傳銷行為的管制”,兩者性質不同。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臺灣團結聯盟籍“立委”許忠信都要求比照觀光業成立旅游品保協會,對多層次傳銷受害人提供救濟途徑。
吳秀明回答表示,草案對于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的保護,在于參加前信息的揭露與參加人任何時間退出都能全身而退的原則下進行,完全沒有商品而是用拉人方式,各國都是用銀行法或刑法規范。
“行政院版”草案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的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草案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傳銷商參加傳銷計劃或組織前,應負告知義務,對于傳銷事業的資本額、營業額、傳銷制度等,不得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草案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擔任傳銷商;不得以訓練、講義、聯誼、晉階等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不相當的費用,或是繳納顯屬不當的保證金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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