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忽悠人大專或本科高學歷成主力近達九成
發布: 2013-12-12 15:22:29 作者: 未知 來源: 廣州日報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發布傳銷犯罪特點報告稱, 2010年至今年10月份,東莞市兩級法院共審結各類涉及非法傳銷的刑事犯罪案件74宗,被判刑的227名被告人中,80后成為主力干將,近九成人具有大專或本科學歷。

法院分析稱,傳銷組織的作案手段單一,主要通過招聘或介紹工作等理由騙取被害人到特定的地點進行“面試”,然后限制其人身自由,對被害人實施非法拘禁。法院提醒,找工作的大學生要謹慎到出租屋等地方參加面試。
80后成為傳銷團伙主力軍
據法院分析,在判刑的被告人中,以青年為主,且學歷較高。在被判刑的227名被告人當中,年齡最大的47歲,年齡最小的22歲,當中以80后為主,其中1984年~1989年出生的占很大比例,還有小部分被告人是90后。
報告稱,被判刑的被告人當中很多是剛畢業的學生,涉世未深,很容易受到傳銷組織的迷惑從而成為傳銷組織的成員甚至發展成為骨干。在已審結的227名被告人當中,具有大專或本科學歷的共有200人,占總被告人數的比例達88.11%。
建議:提高市民舉報積極性
東莞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傳銷活動具有較強隱蔽性,建議聯合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建立獎勵機制,最大限度提高市民舉報傳銷組織的積極性。
相關負責人表示,從目前的審判實踐上看,傳銷組織往往是在已經發展到一定規模,甚至是在出現人員傷亡的時候才被發現并移送司法機關。因此,在打擊傳銷犯罪過程中,更應該注意傳銷活動發展前期的犯罪行為,如非法拘禁、詐騙等行為,在傳銷活動造成惡劣的社會后果之前就將其控制住,從源頭上封鎖了傳銷組織發展壯大的任何機會。
特點1:
以招聘騙來被害人
據分析,傳銷組織通過招聘或介紹工作等理由騙取被害人到特定的地點進行“面試”,然后限制其人身自由,還要求被害人交納一定的“加盟費”,向被害人進行傳銷授課,對被害人實施非法拘禁,作案手段單一。
而傳銷組織通過“經理、主任、家長”等形式對傳銷人員的日常生活加以控制,因此每次查處傳銷窩點時就能夠將該窩點的所有涉案人員一并抓獲。
案例
男子不愿加入傳銷團伙被拋尸
2006年起,被告人吳某亮、劉某星、牟某鑫等人先后加入位于東莞市東城區的傳銷窩點。
2009年12月初,被告人牟某鑫以介紹工作為由,將被害人劉某智騙至東城區的傳銷窩點,企圖讓劉加入該傳銷組織。后因劉某智不服從所謂“管理”,劉某星決定通過恐嚇、威脅、毆打等手段逼迫其繳納費用。
之后,被告人吳某亮到“杏花村”的新人房,持刀毆打、威脅劉某智致其死亡,并將劉某智拋尸。
法院以故意傷害罪等罪名判處吳某亮、劉某星等9人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不等的刑罰。
特點2:
八成定罪為非法拘禁罪
在審結的57宗涉及非法傳銷的一審案件中,以非法拘禁罪定罪的就有46宗,占總案件數的80.10%。
此類涉及非法傳銷的案件呈現暴力化傾向,主要表現在:一是逼迫繳納費用,被害人拒絕或反抗時被毆打致死;二是發現被害人逃離傳銷窩點,故意傷害致死;三是利用傳銷的特有形式或手段達到其他犯罪目的,最后演變成搶劫罪或是強奸罪等。
案例
以培訓為借口強奸女被害人
被告人蘆某安自2009年8月份開始,先后在廣州市花都區、番禺區,以及長安鎮自行舉辦完美產品營銷業務培訓班。培訓期間,蘆某安以幫助女學員突破心理障礙為借口,將女學員叫到蘆的房間內相處,聲稱只有在其面前脫光衣服并與其發生性關系后,才能突破不敢與陌生人溝通的心理障礙,從而提高營銷業務水平。蘆某安先后使用上述方式強行與馬某梅等9名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
法院以被告人蘆某安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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