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微商傳銷 補法治短板
發布: 2015-05-25 09:01:52 作者: 喬子軒 來源: 人民網

微商本無罪,傳銷壞名聲。微商傳銷是寄生在微商肌體上吸血蟲,傳銷治理務必緊跟時代步伐,看清傳銷新動向,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到防早防小
前不久,微信傳銷模式的始作俑者、所謂的“亞洲催眠大師”陳志華,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押上法庭接受審判,這也是國內出現的首例微信傳銷案。其實,微商一直以來就被各種爭議所包圍,營銷方式混亂、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缺乏監管,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的這幾種情況,雖然和傳統的傳銷不盡相同,但怎么看都有點傳銷的影子(5月24日《現代快報》)。
微信快速普及推動微商的蓬勃發展。數據顯示,目前微商從業人數已經突破1000萬大關,與微商相伴而生的是,假貨、詐騙等微商亂象也頻繁出現,特別是微商傳銷披上了“互聯網+”的外衣,帶來更多的迷惑性,給微商健康良性發展蒙上陰影。然而,萬變不離其宗,只要“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傳銷本質未變,按照法律規定都是違法犯罪行為,都應給予嚴格規制。
需要看到的是,當前依法對微商傳銷治理還存在法律滯后的問題。我國專門用于打擊傳銷的行政法規禁止傳銷條例,是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針對傳統傳銷進行的法律制度設計。鑒于當時還未出現微信這種社交工具,對這種新型傳銷并未涉及。按照“法無授權皆禁止”的行政法理,這給工商、公安等部門打擊微商傳銷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從取證看,微商傳銷只是通過互聯網發生在熟人之間,相對傳統傳銷更具廣泛性、互動性,相對其他網絡違法犯罪更具隱蔽性等特點,這決定了工商、公安等部門執法取證更加困難。執法辦案講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取證難甚至對有些行為無法取證,勢必讓有些不法分子不能受到應有懲罰、乃至逃脫懲罰。
從查處措施看,禁止傳銷條例規定了八種查處措施,但很多措施無法適用微商傳銷,比如責令停止相關活動、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等等,鑒于微信賬號申請的便捷性,即便對涉嫌從事傳銷活動的微信賬號予以查封,也能重新申請一個賬號繼續實施相關活動。不僅如此,針對微商傳銷還需要執法程序、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進一步細化明確,為執法辦案、實施監管提供清晰的法律準則。
微商本無罪,傳銷壞名聲。微商傳銷是寄生在微商肌體上吸血蟲,傳銷治理務必緊跟時代步伐,看清傳銷新動向,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到防早防小,為微商傳銷開出正當其時的法治藥。但是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嚴格的程序,不可能一蹴而就,面對日益嚴峻的微商傳銷,需要執法機關運用好現有法治手段,進一步深入打擊治理,需要微信服務提供商加強行業自律,強化對信息傳輸把關,也需要大型電商優化微信平臺布局,通過多方發力,切實引導微商朝著正規化、有序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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