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微傳銷研究報告出爐 建議增設金融傳銷罪
發布: 2016-07-22 10:11:46 作者: 佚名 來源: 鳳凰財經

7月19日消息,近日,我國首份微傳銷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出爐。《報告》披露,目前打著“金融互助”名義的微傳銷平臺數以百計,參與人數則數以百萬計。如不早日著手整治,有可能引發金融風險。
這份由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網絡經濟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發布的報告,全稱為《新型網絡傳銷——微傳銷在我國的發展、危害及防治研究》。
研究中心主任武長海直言不諱地指出,有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績的考慮,縱容和加劇了以“金融互助”為名的微傳銷的泛濫。
新型網絡傳銷
《報告》認為,自2013年以后網絡傳銷發展極為迅速,成為傳銷的主要形式,出現了新的特點,稱之為第二代網絡傳銷或新型網絡傳銷。新型網絡傳銷的發展借助于以下工具:一是移動端即智能手機端的快速發展和網費的下降;二是微信群、手機QQ、QQ語音聊天室、陌陌、公眾號等社交平臺的發展;三是一些支付平臺未落實實名制為微傳銷肆孽提供便利和隱蔽條件。
目前,中國至少一半以上的傳銷為微傳銷。從微傳銷的發展趨勢及看,金融性越來越強,“脫媒”特征明顯,例如虛擬貨幣傳銷和“金融互助”傳銷就是典型案例,并且在微傳銷中占的比例越來越大。由于微傳銷的虛擬性和隱蔽性等特點,參與微傳銷的人數和金額難以統計。但保守估計,參與人員千萬人以上,參與金額達數千億,無論人數和金額都遠遠超出傳統傳銷。
“金融互助”僅是幌子
微傳銷具備傳銷的一切特征:交入門費、拉人頭、組成層級團隊計酬等。
2016年3月,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新型傳銷活動風險預警提示》明確:根據禁止傳銷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管傳銷組織如何變換手法偽裝自己,只要同時具備以下三點就可以斷定涉嫌傳銷:一是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即交錢加入后才可獲得計提報酬和發展下線的“資格”;二是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三是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或者返利。
《報告》指出,“金融互助”平臺既不滿足互聯網金融的形式要求,也不能滿足互聯網金融的實質要求,是假借金融創新“搭便車”的偽互聯網金融。
金融傳銷應入罪
武長海分析指出,“金融互助”這種傳銷行為難以制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關于規制金融傳銷的法律法規缺位,導致金融傳銷在法律不能觸及的空白地帶滋長和蔓延。“金融傳銷涉及金融巨大,影響金融秩序,比普通傳銷犯罪造成的危害更大,但目前沒有金融傳銷罪名,只能按普通傳銷定罪量刑。”
此外,傳統監管技術和監管手段落后、投資者相關法律和金融知識教育缺失、第三方支付的非實名制等,都是助長微傳銷的重要原因。
《報告》建議,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完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與司法機關在案件查處和善后處置階段的職責劃分和非法集資案件處置依據;早日出臺《新型網絡傳銷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禁止傳銷條例》,將所有微傳銷的行為納入到該《條例》監管中來。
另外,《報告》為微傳銷的預防與監管提出的具體對策建議如下:加強微信等社交平臺自我審查、管控力度,落實實名制規定;加強各地區各部門相同監管;積極利用大數據和云計算等高科技手段實施監管;完善防治微傳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完善防治微傳銷行為的工作制度、程序和機制;完善資本市場制度建設,加強對投資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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