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繳交傳銷組織人頭費用 信用卡詐騙獲刑六個月
發布: 2016-12-30 09:21:55 作者: 佚名 來源: 武平法院

近日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信用卡詐騙案,被告人鐘某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12年11月18日,被告人鐘某為繳交加入非法傳銷組織的人頭費用,以其名義向武平農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額度為20000元的信用卡。12月2日,被告人用該卡刷卡套現20000元用于繳交加入非法傳銷組織的費用,并對該透支款作了36期的分期付款。之后,被告人繼續使用該信用卡刷卡消費或套現,雖中途有部分還款,但均未能歸還全部透支款。截至2013年11月,該卡形成逾期,并成為損失類貸款。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間,武平農行工作人員通過電話催收、送達催款通知書、在《閩西日報》公告催收等形式多次向被告人催收透支款,但被告人仍超過三個月未歸還透支款本息16256.06元,其中包含本金12099.56元。同年9月9日,被告人到武平縣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投案。同日,被告人歸還5000元,2016年10月20日歸還全部本息等合計1127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透支本金12099.56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將透支款用于繳交加入非法傳銷組織的費用,應對被告人酌情從重處罰。案發后,被告人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公訴機關據此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在偵查機關立案后,該院判決宣告前歸還了全部透支款息,公訴機關據此建議對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還能預繳部分罰金,公訴機關據此建議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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