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直企股東變更 商務部批準為前置條件
發布: 2020-10-20 10:35:22 作者: 佚名 來源: 新浪潮

今日關注
直銷經營許可證(簡稱直銷牌照)是由國家商務部頒發給企業的“身份證”。在國內,直銷牌照無疑是稀缺資源。對于想進入直銷賽道而難以申請牌照的企業來說,能否通過股權轉讓、重組、并購等方式“曲線拿牌”?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的一個回復給出答案:商務部審批為前置條件,否則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
01
一“照”難求催生市場亂象
在我國,進入直銷門檻比較高,企業申請牌照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還有等待的時間成本。“權健”事件后,我國直銷行業管理已經進入史上最嚴監管期,2019年商務部已經暫停了辦理直銷相關的審批、備案等事項。
在一“照”難求的現在,直銷牌照成為眾多準直銷企業爭奪的目標,于是,打政策“擦邊球”與拿牌直銷企業合作,或者通過并購等方式“曲線拿牌”,就成為某些企業的選擇。掛靠、租借牌照帶來諸多直銷亂象,已被明令禁止。那么,連企業帶牌一塊買,行不行?
02
直銷企業股東變更,商務部批準為前置條件
近日,有網友在市場監管總局問答平臺提問:通過股權轉讓、重組、并購等方式將直銷經營許可證變相轉讓給其他企業。那么,這種行為是合法的嗎?

對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回復,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直銷企業有關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被許可人(即直銷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將承擔法律責任。實踐中,直銷企業在未經商務部批準的情況下,辦理公司股東、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事項變更,屬于違反《直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行為。依照《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不再符合直銷經營許可條件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綜上,直銷企業不能通過股權轉讓、重組、并購等方式將直銷經營許可證變相轉讓給其他企業。
查《直銷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內容為,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一)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二)企業章程,屬于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合資或者合作企業合同;(三)市場計劃報告書,包括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擬定的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從事直銷活動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五)擬與直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樣本;(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七)企業與指定銀行達成的同意依照本條例規定使用保證金的協議。
若以上發生變更,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故此,直銷企業通過股權轉讓、重組、并購等方式將直銷經營許可證變相轉讓給其他企業,需要商務部批準為前置條件。
鑒于此,我們不難了解,直銷企業出現事項變更的前提是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如果未經批準而進行了轉讓,就屬于“違規轉讓”。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的回復,監管部門將依照職權責令改正。
浪潮菌說
總局的回應,明確了直銷企業出現信息變更,前置條件是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換言之,如未獲商務部批準,以股權轉讓、重組、并購等方式將直銷經營許可證變相轉讓給其他企業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直銷牌照本是直銷企業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入場券。如果企業將牌照變成搖錢樹,利用租賃、轉讓、掛靠牌照的形式,為非法從事直銷的企業提供“保護傘”,助長他們“拉大旗,作虎皮”的行為,實屬不該。
在企業看到利益的同時,也要看清背后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
依法依規,才能行之久遠。
上一篇:三八婦樂人事巨變:袁曉峰失勢,韓美寧上位 下一篇: 陜西加強直銷企業及其在陜分支機構登記管理
今日新聞頭條
我也說兩句
已有評論 0 條 查看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