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 四川一女子發展下線12萬余萬人獲刑
發布: 2020-12-02 11:28:56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團隊

12日1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網絡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發行亞元為名,以互聯網為載體進行傳銷活動。被告人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公訴機關指控
2017年1月,蘭新民(已判決)在網絡上設立了亞元交易平臺,組建傳銷組織。2017年12月,該平臺改名為文旅資產現貨交易平臺。亞元交易(文旅資產現貨交易)平臺以互聯網為載體進行傳播,在無實際經營活動的情況下,以發行亞元(文旅資產)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上線的推薦繳納一定的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取得該平臺會員賬號。

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按照個人業績的多少分為普通會員、股東會員、鄉鎮分公司、縣分公司、市分公司和省分公司六個等級,并設置動態收益和靜態收益獎金,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
2017年9月,被告人謝某瓊經孫某凱(已判決)推薦加入該平臺,并逐步達到省分公司等級。其通過微信宣傳等手段積極發展會員、收取下線會員費用并為下線會員報單充值。被告人謝某瓊直接發展下線會員172人,賬戶中下線會員合計127306人,最大層級數73層,個人業績372607080.46元,獲利8278680元。被告人謝某瓊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謝某瓊已退贓合計178.967萬元,其中由肖某芹協助退贓121.05萬元,鄧某芳協助退贓48.715萬元,謝某瓊主動退贓7.202萬元,另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保證金2萬元被告人謝某瓊自愿作為退贓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謝某瓊組織、領導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之規定,被告人謝某瓊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謝某瓊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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