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遇暴力傳銷后反抗,致1死2傷!被認定屬正當防衛
發布: 2020-12-02 11:35:34 作者: 佚名 來源: 南方都市報

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典型案例顯示,一男子被傳銷組織以戀愛為名騙入傳銷窩點遭遇暴力侵害,情急之中捅刺傳銷組織人員后逃離現場,檢察機關認為,男子防衛未明顯超必要限度,不應負刑事責任。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于伴隨嚴重暴力的傳銷犯罪,一方面要依法嚴厲打擊以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過案例和普法宣傳,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特別是暴力傷害的公民進行自救自衛。
男子遭遇暴力傳銷實施防衛
一起典型案例顯示,2018年3月5日上午,高某波被傳銷人員陶某某以談戀愛為由騙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次日11時許被帶至傳銷窩點。
根據傳銷組織安排,陶某某將高某波帶入窩點的一房間后,郭某某、繆某某、張某某、劉某某四人要求高某波交出手機,高某波意識到可能進入傳銷窩點而拒絕。四人便按照控制新人的慣例做法,上前將其抱住,搶走其眼鏡。因高某波情緒激動,在房間外的安某某和孟某某也進入房間,幫助控制高某波。
隨后,孟某某搶走高某波的手機,安某某用言語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錢包。見高某波仍然不配合,在房間外的梁某某和胡某某也進入該房間共同控制高某波,要求高某波扎馬步,并推搡高某波。
高某波從褲袋內拿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非管制刀具),要求離開。安某某、張某某見狀立即上前搶刀,其他同伙也一齊上前欲控制高某波,其中張某某抱住高某波的左手臂,郭某某從背后抱住高某波的腿部。高某波持刀揮舞,在刺傷安某某、張某某、梁某某等人后,逃離現場。安某某胸腹部被刺兩刀,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安某某符合銳器刺擊導致心臟破裂死亡;張某某枕部軟組織創口,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梁某某左手拇指軟組織創口,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檢察機關:
防衛未明顯超必要限度
2018年3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區分局以高某波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并對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3月21日,經袁州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執行逮捕。同年5月16日,公安機關以高某波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袁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高某波主觀上具有正當防衛的意圖,客觀上面對的是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雖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后果,但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于2019年1月15日決定對高某波不起訴。
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前,袁州區人民檢察院向袁州區公安分局闡明擬不起訴的理由,公安機關表示認可。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袁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主辦檢察官前往不法侵害人安某某家中,向其親屬開展釋法說理和化解矛盾工作,其親屬表示接受處理結果。
典型意義:
支持遭受傳銷不法侵害的公民自衛
最高檢在闡述該案典型意義時稱,在判斷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通過綜合考量,對于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反之,不應認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高某波被騙至傳銷窩點,面對多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對其圍攻,強制其加入傳銷組織,為擺脫困境實施防衛,持刀反擊,其行為雖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后果,但從防衛人面對多人圍毆的場景和情勢急迫狀況來看,持刀反擊的行為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此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嚴格依法規范辦案,注重釋法說理,提升辦案質效,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據悉,近年來,傳銷犯罪仍處于多發狀態,從2019年數據看,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9683人,位于所辦理的刑事犯罪數第30位,略低于故意殺人罪。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非法傳銷往往伴隨著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嚴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防衛人往往力量對比明顯失衡,面對不法侵害如不采取防衛行為將可能遭受嚴重侵害。對于伴隨嚴重暴力的傳銷犯罪,一方面要依法嚴厲打擊以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過案例和普法宣傳,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特別是暴力傷害的公民進行自救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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