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檢察院:后“P2P”時代,非法集資又“翻新”
發布: 2023-08-07 15:08:07 作者: 佚名 來源: 科技金融在線

“浦東新區檢察院金融檢察官徐紫麟稱,p2p模式的終結僅僅意味一種非法集資的模式被清理,在辦理的非法集資案件中,新型的模式和手段仍然在不斷出現,更加復雜,更加具有迷惑性,需要引起社會重視。”
2018年以后,全社會經歷了p2p平臺案件的密集爆發,直至近年來,浦東新區檢察院經過梳理,發現辦理的p2p平臺引發的非法集資類刑事案件數量正逐步下降。
“然而,p2p模式的終結僅僅意味一種非法集資的模式被清理,在我們辦理的非法集資案件中,新型的模式和手段仍然在不斷出現,更加復雜,更加具有迷惑性,需要引起社會重視。”金融檢察官徐紫麟歸納了幾類新型非法集資犯罪。
金融傳銷型
組織者建立一套完整的會員招收和分成制度,以資本運作獲取高額收益為誘餌,吸引參與者入金并成為會員,會員需要通過不斷發展下線的方式來回收本金、賺取利潤,這樣的傳銷組織沒有實際經營活動,本質是一種龐氏騙局。
在蔡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被告人搭設了一款APP,客戶轉入一定數額的資金,就能作為平臺會員獲得三倍數額的“愛心豆”,APP按時釋放少量愛心豆到會員賬號中作為利息,一個被釋放的愛心豆就能兌換一元人民幣。另外,客戶還能通過推薦他人加入會員投資,獲得一次性加速釋放愛心豆的獎勵。客戶的會員級別依據其推薦人數和投資額分為不同級別,對應的級別會員在本團隊新發展投資者后還可以獲得相應的進一步的加速釋放加速率。
購物包租型
該類型的手段通常表現為假借銷售商品或商品使用權的名義,與客戶簽訂采購協議,再承諾代為出租管理商品后,可定期向客戶返還經營所獲的高額收益,進而誘使公眾參與投資。表面看這是以實物交易為支撐的正常經營活動,實際是銷售者利用購物包租的噱頭吸收資金。所謂的商品多為虛假,而承諾的定期支付高額租金、到期回購本質上是通過借新還舊來承諾保本付息。在缺少實際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往往會以資金鏈斷裂作為收場。
例如許某、張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就是以購買充電樁份額后由某公司代為運營的名義,由公司與客戶簽訂《電動汽車充電樁采購合同》《電動汽車充電樁運營管理合作協議》,聲稱客戶能從充電樁的運營中獲益。但實際上投入充電樁采購和運營的資金比例很低,基本都是靠后進的投資款來發放前序客戶的收益,許多客戶甚至從未見過自己購買的充電樁實物。
違規私募型
私募投資基金是指經過備案登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與面向社會公眾的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主要客戶是少部分高凈值人群,故監管手段相對寬松,這就導致近年來私募基金領域的非法集資案件時有發生。部分私募基金雖然進行了登記備案,但在發行產品時,為片面追求資金規模,放棄合格投資人的審查,直接或變相承諾本息收益,實質上突破了私募基金的界限,變相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更有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按規定對資金進行托管,在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間隨意進行資金拆借,肆意侵占、挪用基金資金。
例如A資本集團非法集資系列案中,涉案私募產品對外銷售后,所募集資金經多層轉賬后轉移至A集團法定代表人彭某實際控制的資金賬戶下。涉案資金既脫離了資金監管,又無法通過投資相關項目實現市場融資,已經偏離了私募基金的本質。上述公司雖然取得了基金銷售牌照、部分基金亦進行了備案,但上述行為無非是借用了部分合法形式來掩蓋其非法吸收資金之實。
偽“區塊鏈”型
該類型的手段通常表現為:第一步,租用境外服務器,開設虛擬幣交易平臺,盡可能多地吸引“炒幣”玩家登錄后交易境外通用虛擬貨幣;第二步,以平臺的名義發行代幣(平臺虛擬貨幣),誘騙“炒幣”玩家相信這種代幣具有增值空間,并用境外通用虛擬貨幣大量兌換代幣;第三步,推出各種名目的“存幣返利”計劃,讓持幣人將代幣存入平臺,平臺定期向持幣人支付一定數量的代幣作為利息,最終,平臺開設者拿到大量境外通用虛擬貨幣套現,“炒幣”玩家獲得一堆無法兌現的代幣。
例如雷某某集資詐騙案中,被告人雷某某經營某數字貨幣交易所,吸引投資人入場進行數字幣交易,并且隱瞞IT幣為無價值的以太坊代幣的實質,通過虛假宣傳吸引大量被害人入場投資IT幣,導致被害人因無法兌換IT幣損失錢款。
股權投資型
該類型的手段與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密切相關,涉案公司為滿足融資需求,在不具備公開發行股票的資質的情況下,向公眾銷售公司股權,以公司未來上市后能實現股價翻倍為誘餌,并承諾有股權回購作為保障,吸引投資者購買公司股權。公司上市失敗后,股權升值和高價回購均無法實現。
例如江某、朱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B公司實控人江某為增資擴股后新三板上市,在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對外銷售B公司股權,并承諾B公司未能新三板上市將回購股權并支付8%年息。
“概念”理財型
該類型的手段主要以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的方式騙取資金,有的是虛構一些發展前景好、契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的實體投資項目,如養老社區、鄉村建設、生物科技、光伏產業、影視業等新興產業,將項目包裝為債權轉讓類理財產品。還有的是虛構一些有國企交易背景、或集團公司擔保的資產收益包,進而包裝為收益權轉讓類理財產品。這些理財產品對應的標的種類繁雜,令人難以分辨產品的真偽。
例如在馬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被告人馬某某以自己實際控制的C置業有限公司定向投資某市“美好鄉村”建設項目為由,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對外允諾年化收益率10%-12%,通過業務人員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宣傳銷售“美好鄉村”建設項目固定收益權類理財產品,以此非法募集資金,所募集資金被用于公司日常經營和個人揮霍。
重要提醒
犯罪在“轉型升級”,但再厲害的犯罪都離不開一個“利”字。往往你惦記的是收益,而罪犯惦記的是你的本金,所以要守住你的錢袋子,就要把風險記心中。“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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